永城市觀湖壹號“06·11”事故調查報告
觀湖壹號調查報告
時間:2018-08-01 09:04
信息索引號 | 分類 | 公開日期 | 2018-08-01 | ||||
發布機構 | 文號 | 公開時限 | |||||
公開方式 | 五公開 | 公開范圍 |
永城市觀湖壹號“06·11”事故調查報告
201 8 年 06 月 11 日 20時左右,在 永城市 觀湖壹號小區66#樓工地施工時發生一起事故,造成兩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
事故發生后,副市長張峰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搶救受傷人員,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按照市政府領導重要指示要求,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張峰副市長批示成立由永城市紀委(監察委)、公安局、總工會、城鄉建設服務中心、質監局、演集鎮人民政府、安監局等單位組成的永城市人民政府觀湖壹號“06·11”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檢驗測試、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商丘市百惠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杰,聯系電話:13937033000。
施工單位基本情況:未簽訂施工企業,現場負責人:王凱 ,電話:15518766222。
監理單位基本情況:中元方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總監:聞洪業,電話:15225228662。
二、 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調查情況說明
經調查,該工程還未開工屬于前期準備階段,商丘市百惠房地產開發公司未與承包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未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商丘大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安裝塔吊,屬于違規施工。
開工前趙東明到工地聯系塔吊的租賃,并承諾負責安裝,趙東明與暫定的施工承包人簽訂租賃協議,安裝所使用的重型專項作業車系趙東明租賃的(車牌號:皖F77486)。
2018年6月11日上午,商丘大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趙永強拿著塔吊安裝告知資料到永城市城鄉建設服務中心安全科進行安裝告知。由于該工程未辦理安全監督備案且經審核該資料,簽字蓋章不齊全,要求其完善安裝告知材料,并經施工、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再到我單位進行告知。6月11日下午趙東明、趙永強擅自進行塔吊安裝,違規作業,造成了該起事故的發生。
2018年6月11日下午,在塔吊安裝過程中,重型專項作業車司機使用副鉤吊裝塔吊平衡臂,趙永強和趙東明兩人在塔吊平衡臂上進行斜拉桿連接時,吊裝平衡臂的副鉤鋼絲繩突然斷裂,造成塔機平衡臂向下傾翻,緊貼至塔吊頂升套外架,導致平衡臂上的2名安裝工人墜落至地面,事故造成一人當場死亡,另一人重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一名地面輔助安裝人員(女性)及重型專項作業車司機逃離事故現場,至今未能對二人進行調查。
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1、應急救援。事故發生后,市城鄉建設服務中心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由谷華偉副局長帶隊趕赴現場指導救援。
2、善后處理。事故發生后,該項目開發企業和工地負責人積極與家屬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并對死者家屬進行安撫,積極補償達成協議。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一)事故傷亡情況
此次事故造成 2人死亡。
趙東明,男,漢族,36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身份證號碼:412328198205061219;
趙永強,男,漢族,44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身份證號碼:412328197407021210。
(二)經濟損失情況
由重型專項作業車司機及施工單位 一次性 賠償 趙東明、趙永強家 屬 人民幣共計150 萬元。
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質認定
經現場 查 看,詢問相關人員,查閱有關記錄 ,經過 綜合分析認為:
(一) 直接原因:
1、 重型專項作業車 司機使用副鉤起吊平衡臂,屬于嚴重違規操作,導致這次事故的發生;
2、 重型專項作業車 臂尖副鉤滑輪防脫槽裝置無效,防脫槽軸銷被副鉤鋼絲繩摩損了85%左右,并且副鉤上端鋼絲繩沒有從滑輪槽穿過。 重型專項作業車 司機在使用副鉤起吊平衡臂向上起升的過程中,副鉤起升鋼絲繩松弛,且懸掛點偏移,與臂尖滑輪形成一定角度,當副鉤再次起升時,鋼絲繩從臂尖滑輪軸銷摩損處偏出,因防脫槽裝置失效未能有效阻擋,致使鋼絲繩在滑輪與擋板間擠壓摩損,鋼絲繩沿擋板邊緣摩擦切割,導致鋼絲股依次斷裂,超過屈服強度,失去承載力,最終發生斷裂;
3、 重型專項作業車 車主郭靜未及時對該車輛相關起重構配件進行維修保養,造成鋼絲繩在工作過程中斷繩;
4、商丘大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裝人員趙東明、趙永強在作業過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未經批準擅自安裝塔吊作業,屬違規操作。
(二)、間接原因
1、商丘市百惠房地產開發公司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未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2、商丘市百惠房地產開發公司及王凱,未審核安裝單位資質、人員證件以及安裝方案,且在塔吊安裝過程中未安排專職安全人員在現場監督檢查;
3、監理單位中元方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未審核安裝單位的資質、人員證件以及安裝方案,且在塔吊安裝過程中未安排專業人員在現場監督;
4、行業主管部門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三) 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 調查 認定 永城市觀湖壹號“06·11”事故是一起一般 生產安全責任 事故。
五、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單位 :
1 、 商丘市百惠房地產開發公司 在該商住區 開發建設 過程中, 存在違規施工、 管理不到位 等情況 , 在本次事故中 應承擔主要責任 , 建議永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款第(一)項 的規定,對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2、商丘大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未完全履行職責,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落實不力, 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相應責任,建議永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 其 作出相應處理 ;
3、中元方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職責,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落實不力, 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相應責任,建議永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 其 作出相應處理 。
(二)相關責任人的處理
1、 蔣杰 , 商丘市百惠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在本次事故中負 主要領導 責任,建議永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 十二 條 第一款第(一)項 的規定,對其處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 罰款 ;
2、 王凱, 永城市觀湖壹號66#樓承建人, 在本次事故中負 主要 責任,建議永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 十二 條 第一款第(一)項 的規定,對其處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 罰款 ;
3、陳翔宇, 此次事故中所使用的 重型專項作業車 司機, 違規操作,在本次事故中應負 直接 責任,建議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4 、 郭靜, 此次事故中所使用的 重型專項作業車 車主,未及時對該車輛相關起重構配件進行維修保養,在本次事故中應負 次要 責任,建議永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 十二 條 第一款第(一)項 的規定,對其處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 罰款 ;
5、 聞洪業 , 中元方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駐 永城市觀湖壹號小區監理負責人 ,監管不到位, 在本次事故中負 監管責任,建議永城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其作出處理 ;
6、 趙東明、趙永強,商丘大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城市觀湖壹號66#樓的塔吊安裝人員, 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建議 永城市人民政府觀湖壹號“06·11”事故調查組將本次事故中負直接責任的陳翔宇移交 司法機關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以上相關責任人員 涉及 違紀 的 ,建議紀檢監察機關依 紀 依規予以處理 ;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總結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行業監管,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并 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要求各參建單位要對此次事故深刻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舉一反三,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深入開展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對觀湖壹號所有項目進行全面停工,在項目內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杜絕事故發生 ;
2、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督促 商丘市百惠房地產開發 公 司 深入開展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辦理施工手續,在未經批準之前,不準擅自開工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3、商丘市百惠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單位,完善相關手續,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落實企業、班組責任,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完善規章制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加強監督檢查,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杜絕違規作業現象;
4、 中元方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要完善相關手續,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認真排查并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隱患,將監理工作落實到位。
永城市人民政府觀湖壹號“06·11”事故調查組
2018年 08 月 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