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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應急管理廳關于《福建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的說明

按照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制度實施,完善安責險制度體系,規范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行為,更好發揮安責險在安全生產中的風險防控、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省應急廳牽頭會同福建金融監管局、發改委、財政廳、工信廳、交通運輸廳、住建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局、廈門金融監管局結合我省實際聯合起草了《福建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工作要求。建立和實施安責險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治理提供的一項重要政策和法治措施,是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開展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功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提高企業安全生產能力的重要舉措。近幾年來,應急管理部聯合有關部門,制定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和事故預防服務標準,對安責險做出制度安排和工作部署,為安責險制度落地實施發揮了重要的指導推動作用。2021年,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法律形式在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責險,明確規定“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對安責險制度實施做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2025年國家應急部等7部委局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明確了安責險的實施范圍和推行方式,對安責險的保障功能、費率厘定、事故預防服務機制、事故預防服務質量、信息化承保理賠等都作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要求,適應安責險法定強制實施的新形勢和新任務,我廳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實施細則》

二是規范安責險制度有序運行的迫切需要。安責險制度自實施以來,各地區和各保險機構積極行動,主動探索,在組織推動和預防服務等工作中,積累了一些寶貴經驗、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也存在安責險行業投保覆蓋率發展不均衡、事故預防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迫切需要健全完善《實施細則》,針對保險機構在承保、理賠特別是事故預防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典型問題,明確懲戒約束措施;同時,指導督促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開展安責險工作,尤其在服務費用管理使用、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履行監管責任等方面規范操作,防止違法違規行為出現。

為了進一步規范發展安責險,保障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全省安責險發展實際,省應急廳牽頭會同福建金融監管局、發改委、財政廳、工信廳、交通運輸廳、住建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局、廈門金融監管局,在深入調研、充分溝通論證和多輪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擬定了《實施細則》

二、起草過程

《實施細則》起草工作自20253月開始啟動,歷經前期調研、研究討論、擬定稿、多輪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等階段,對《實施細則》進行了共計10余輪次修改。在這期間,針對起草過程中的主要問題,深入福州、泉州等地開展現場調研,聽取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保險機構、投保企業等各層面的意見建議;組織召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座談會,就安責險投保、理賠、事故預防服務和信息平臺建設方面的主要問題,與各有關部門、主要保險機構進行了座談交流;就《實施細則》起草內容征求了省發改委、財政廳、工信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住建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局、福建金融監管局、廈門金融監管局、福建能源監管辦,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綜合執法與應急管理局,福建省保險行業協會以及各財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的意見。經過認真研究吸收各方意見,最終達成一致,形成《實施細則》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649條,包括總則”“投保與承保”“事故預防服務”“理賠”“監督與管理”“附則”。此次起草注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新要求,緊扣我安責險發展現狀,強化問題導向,吸收了最新實踐成果,突出強調和規范事故預防服務,強化安責險制度的事故預防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各單位的職責分工。明確了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與保險機構、事故預防服務機構的職責,細化了省應急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交通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海漁局、福建金融監管局和廈門金融監管局的監督管理職責和職能分工

二是提出了事故預防服務的要求。明確保險機構為被保險人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可以采用招標方式進行;對保險機構為被保險人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頻次與期限進行了要求;確定了事故預防服務的覆蓋面,明確指出事故預防服務的服務檔案、服務事項記錄、服務措施、整改意見等需書面材料記錄存檔。

三是確定了投保與承保、理賠的具體細節。明確了保險機構承保安責險的必要條件;安責險的保險期限、續保期限;重大或典型事故發生后,賠償數額、賠償期限;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投保時足額繳納保費,或對從業人員“同工不同保”情況的處理方法;發現問題時的反饋途徑。

四是完善了監督管理的機制。針對保險機構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明確了保險機構及保險從業人員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停業整頓、吊銷業務許可證、保險從業人員禁止進入保險業、罰款和其它重大行政處罰。加強監管手段,以確保形成全面覆蓋、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為安責險制度全面規范運行提供堅實保障。

是規范了各部門的行政行為。進一步強調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斥、限制市場公平競爭,或對市場份額進行分割、分配,或違規插手干預安責險市場經營活動,防止安責險制度在執行中變形走樣,損害市場主體權益。

是細化了投保的具體范圍。明確了福建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投保安責險,為地方組織推動投保和有關監管工作提供依據和指導。


福建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發展福建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保障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在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福建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福建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行業、領域單位,應當投保安責險。鼓勵本細則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責險。

本細則適用于福建省內高危行業、領域單位和建設施工項目安責險的投保與承保、事故預防服務、理賠、監督與管理。

第三條 安責險的賠償范圍包括被保險人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應負的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及相關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第四條 保險機構為高危行業、領域單位承保安責險,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同約定提供事故預防服務。

第五條 規范安責險和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險等同類產品的銜接。進一步優化保險產品設計,宣傳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責險工作,避免重復投保。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投保時足額繳納安責險保費,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保費可以據實從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列支。

法律、行政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繳納保費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保險機構應當做好保險承保理賠和事故預防服務,依法依約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仍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八條 保險機構為被保險人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可以采用招標方式進行。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

受保險機構委托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參與安全生產社會化治理。

第九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統籌推動各高危行業、領域單位安責險實施工作,對本行業、領域單位安責險投保情況等實施監督管理;省級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制定實施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建立全省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信息管理系統

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高危行業、領域單位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情況。省應急廳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安責險投保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省發改委對電力和鐵路建設施工項目安責險投保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省工信廳對民用爆炸物品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安責險投保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省交通廳對交通運輸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道路交通建設施工項目安責險投保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省住建廳對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項目安責險投保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省水利廳對水利建設施工項目安責險投保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省海洋漁業局負責漁業生產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安責險投保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省級派出機構負責依法對省內開展安責險的保險機構及其實施的承保、理賠和事故預防服務支出等有關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前款對應的職責分工開展相關工作。

本細則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責險,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堅持風險防控、費率合理、理賠及時的原則,按照政府監管、市場運作的方式實施安責險工作。

第二章投保與承保

第十一條 承保安責險的保險機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和能力,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商業信譽良好,業務開展地的營業機構近三年安責險經營活動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有配套的營業機構網點,營業機構網點應滿足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安責險實務規程規定的條件;

(三)所屬總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四)配備組織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管理人員;

(五)滿足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可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福建轄區保險機構投保安責險,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機構不得單獨承保或作為共保的主承方承保轄區安責險業務。

第十二條 各保險機構應嚴格執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發布的安責險行業標準條款,不得以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改變條款內容。

第十三條 安責險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省級派出機構會同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有關保險行業組織制定發布轄區各行業、領域單位的安責險純風險損失率,并根據當地安責險業務的總體盈利虧損情況和市場實際風險情況適時調整,供保險機構參考使用;指導轄區保險機構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費率調整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事故記錄和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配合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安責險純風險損失率,科學運用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則厘定承保費率,促進生產經營單位持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不得惡意低價承保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保險機構承保高危行業、領域單位的安責險,支付中介渠道的逐單傭金比例或支付直銷渠道的逐單績效比例均不得高于實際收取保費(不含增值稅)的5%,同時支付中介傭金及直銷績效的合計比例也不得高于5%。

第十 從業人員和第三者每人死亡傷殘責任限額不得低于40萬元。鼓勵高危行業、領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投保更高責任限額的安責險。

法律、行政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賠償責任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一個保單年度(或建筑施工項目施工期限)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進行足額投保。不得以拆分保單等方式進行不足額投保不足額投保的,保險機構不得承保。

安責險保障范圍應當覆蓋投保主體全體從業人員,包含員工、臨時聘用人員、被派遣勞動者等有用工關系的人員。保險金額實行同一標準,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

安責險保險期限原則上為1年,可按照行業特性設定期限保險期限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及時續保,不得脫保。除被依法關閉取締、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外,應當投保安責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退保、延遲續保。

保險機構在工作中發現投保單位未足額投保、未及時繳納保費、不配合開展事故預防服務、不配合隱患問題整改等情況時,及時反饋給投保單位所在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章事故預防服務

第十七條 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省級派出機構根據本各行業、領域單位特點和被保險人實際,另行制定本各行業、領域單位事故預防服務的細則標準,規范事故預防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故預防服務的監督指導,可以按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有專業技術能力和管理經驗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參與事故預防服務的管理工作。

支持引導生產經營單位、保險機構有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及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建立三方合作機制,加強事故預防服務自主管理和自我約束,確保公平公正合規運行。三方合作機制相關管理辦法由建立合作機制單位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應當依據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與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或單獨簽訂服務合同約定事故預防服務的具體服務內容及頻次,協助被保險人降低安全風險,原則上保險起期后的半年內至少應為大中型被保險人開展1次事故預防工作。保險期限低于半年的,原則上在期限內至少應為被保險人開展1次事故預防工作。其他類型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關服務。

保險機構未如期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應由保險機構出具書面原因說明,經被保險人認可后,一并存入事故預防服務檔案進行管理。

二十 事故預防服務應當符合被保險人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確保適用可行,并根據被保險人合理的意見和需求及時改進,可以參照以下內容選擇一項或多項服務項目,協助被保險人開展事故預防工作: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評價;

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

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

安全生產科技創新、裝備研發推廣應用;

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事故預防服務應當覆蓋所有被保險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投保單位列出服務事項記錄,包括已采取的服務措施、提出的整改意見其中,每年至少大中型被保險人提供1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評價或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服務。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事故預防服務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鼓勵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各承保保險公司聯合對縣(市、區、開發區)范圍內的小微型、小散建設項目被保險人開展事故預防服務

第二十 保險機構應當加強事故預防服務風控團隊和專業能力建設,建立相關管理制度,規范服務流程,完善內部控制,管理人員數量和專業能力應當與所承保安責險業務相匹配。保險機構應當對所委托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加強監督。

事故預防服務質效由接受保險機構委托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負責。從事事故預防服務的機構應當遵守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按照合同約定開展服務,不得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服務報告。

第二十 保險機構應當保證事故預防服務費用投入,依據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按照不高于安責險實際收取保費(不含增值稅)21%投入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本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省級派出機構根據本地區各行業、領域單位特點和被保險人實際,按照安責險實際收取保費(不含增值稅)20%制定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的年度預算目標,由保險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列支事故預防服務費用,不得預先計提,不得擠占、挪用違規使用

事故預防服務費用應當專門用于被保險人的事故預防相關技術支持工作,以降低生產安全事故風險或減少事故損失為主要目的,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

第二十 被保險人應當配合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并對服務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重大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對未按時限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保險機構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情況及時上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并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機構主動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將企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等有關信息向本級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事故預防服務不得影響被保險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泄露被保險人的職工信息、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消防、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二十 保險機構應當為被保險人建立事故預防服務檔案,確保服務過程可追溯。

保險機構和被保險人應留存事故預防服務檔案,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期間不得篡改、隱匿銷毀。

鼓勵保險機構建立事故預防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對事故預防服務業務數據、費用臺賬、制度標準、服務檔案進行采集和存儲。

第二十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被保險人所在地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省級派出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相關數據,主動與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做好數據銜接。

第二十六條 為安責險規范發展提供信息支持。保險機構應為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供保險信息查詢等服務。在保險行業安責險信息共享平臺上線后,由該平臺與應急管理部門相關平臺進行安責險相關數據對接,實現數據交互共享。

第四章理賠

第二十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賠償保險金,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賠機制和預付賠款機制,在事故發生后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確定的賠償保險金。

重大或典型事故發生后,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賠償數額,保險機構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先予支付;剩余部分保險金,應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付清。

第二十 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機構保險機構應當及時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 保險機構對被保險人給從業人員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直接向受害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受害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機構請求賠付。

被保險人給從業人員或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受害者賠償的,保險機構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三十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為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保險機構賠償保險金或先行支付賠償保險金等有關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支持。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三十一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工作職責依法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保險機構和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立安責險信息共享機制。為確保信息及時準確共享,保險行業安責險信息共享平臺上線前,保險機構應當在《福建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中及時上傳承保、理賠以及事故預防服務等相關數據信息。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基礎信息、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信息、保險機構的承保賠款信息、事故預防服務信息、事故預防服務支出信息數據進行共享,以掌握和分析研判安責險運行情況,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管理和風險防范的效率。

第三十 各地區應當將實施安責險制度情況,列入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督促落實到位。

第三十 中央企業或集團型企業分支機構安責險的投保和事故預防服務工作,應當依法接受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市級及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 保險機構在經營安責險業務中,違反本細則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采取監管談話、限期整改、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現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有下列有關情形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并可以視嚴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采取約談、限期整改及在保險行業內通報警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拖延承保、拒絕承保、解除安責險合同的;

(二)為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存在超出傭金比例上限或業務績效比例上限、返還手續費、惡意低價承保、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

(三)以故意夸大事故隱患引誘生產經營單位與其訂立安責險合同的;

(四)未依據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或預付賠償保險金的;

(五)未依據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足額投入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的,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管理和使用不規范的;

(六)未按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開展事故預防服務,以及無正當理由拖欠受委托機構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的;

(七)不如實提供安責險相關業務數據或檔案資料的;

(八)泄露被保險人職工信息或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的;

(九)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受保險機構委托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未按相關規定或委托合同約定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或事故預防服務報告弄虛作假的,保險機構可以終止委托合同,并將相關情形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約談、限期整改、警示通報、納入安全生產失信系統等措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 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投保安責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將保費以各種形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的;

未全員投?;蛭醋泐~投保的

對事故預防服務不予配合的;

(四)未在投保時足額繳納保費的;

(五)對不同用工或不同工作崗位人員采取不同保障的;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實施細則和標準規范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斥、限制市場公平競爭或對市場份額進行分割、分配。對于因政府干預導致市場壟斷現象發生的,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對各類參與主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達成壟斷協議,破壞公平競爭、損害投保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其他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移送有關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四十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違規干預安責險市場經營活動,不得違規挪用、占用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對在監管過程中收取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十一 加強社會監督,建立事故預防服務評估公示制度,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定期對事故預防服務工作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職責依法受理安責險投保和事故預防服務有關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并及時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安責險宣傳力度,總結推廣本地或本轄區事故預防服務優秀案例,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對應當投保安責險的高危行業、領域單位的用語含義,從業人員、第三者、傭金等用語的含義,以及其他未盡事宜均遵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應急〔202527號)執行。

第四十四條第十一條中的“近三年”指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前三個完整會計年度,“重大違法違規”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省級派出機構根據監管規定負責解釋;

(一)停業整頓、吊銷業務許可證;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各級機構負責人被禁止進入保險業

(三)單次罰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

(四)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中保險“傭金”與“績效”分別指保險機構支付中介渠道直銷渠道的全部費用,包括激勵費、獎勵費等不以“傭金”或“績效”為名的各項費用。

第四十 本細則中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重大事故”按照應急管理等部門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第四十 關于第二十條中的“大中型被保險人”的定義,應急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應急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無相關規定的,參照國家統計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均無規定的,由投保人投保時在投保告知單上如實告知。

第四十 本細則中縣級以上均含縣級。

第四十 本辦法由福建省應急管理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和福建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廈門市可以參照本細則制定本市安責險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除漁業生產外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漁業生產因改革銜接工作需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應急管理廳等七部門印發關于在高危行業領域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應急〔2021124號)、《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閩應急〔202246號)同時廢止。此前相關部門有關安責險規定如與本細則不一致,均以本細則規定為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進一步細化本行業管理措施。